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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異議結論不服的當時人能夠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商標法》第33條要求:“對初步審定、予以公開宣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當然聽取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陳說事實與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時人不服的,能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辦理復審, 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與被異議人。”
理論上,商標異議復審程序和商標異議程序基本性能都是相同的,是對商標注冊辦理進行的片面審查。兩者在申請辦事程序上也基本一樣。
對復審結論不服的當時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訴訟。《商標法》第33條第2款要求:“當時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能夠自收到通知之曰起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訴訟。人民法院當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時人算作第一人加入起訴。”實踐中,對商標異議復審結論不服的,當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訟。
兩者在辦理人、受理機關、接濟程序上有所不一樣。商標異議程序能夠由任何人提起向商標局提起,對異議結論不服只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異議復審程序則只可以由不服商標異議裁定的一方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對復審結論不服,能夠向人民法院訴訟。
2001年《商標法》批改以前,商標異議復審程序是算作商標異議程序的接濟程序呈現的,它自身是結局裁定。2002年商標法批改之后,商標異議復審程序自身也存在司法接濟程序,關于其結論不服的,能夠向人民法院訴訟規定司法接建筑公司資質濟。這種一來,異議復審程序與異議程序在性能上就呈現了反復,使整個商標注冊程序變得繁縟起來,嚴重后果了商標注冊的效率。
一個商標假如從辦理注冊開始,到初審公開宣告大略須九個月,初審公開宣告期有二個月,而商標異議程序與異議復審程序各自須大略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而一審與二審至少須6個月的時間。這種的話,不算有關文書的送達時間與各種起訴時效一段時間,一個商標要走完這一切的程序,就須至少二年半的時間。理論上,商標從辦理到最終取得商標注冊,花費五到六年的現象屢見不鮮。
在《商標法》引入司法接濟制度的現象下,商標異議復審與商標異議程序的性能呈現了堆疊,后果了商標審查的效率。據消息,在跟前正在進行的《商標法》新一輪的修訂中,或許會將兩個程序合二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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