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知識涉稅新政下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為小規模嗎」財政部稅務總局對于統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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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為欠缺增值稅制度,【財稅知識】涉稅新政下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為小規模嗎,財政部稅務總局對于統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規分享,財政廳財政部計劃單列市自治區小規模納稅人直轄市增值稅財稅稅務總局,下面是【財稅知識】涉稅新政下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為小規模嗎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為欠缺增值稅制度,【財稅知識】涉稅新政下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為小規模嗎,財政部稅務總局對于統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規分享,財政廳財政部計劃單列市自治區小規模納稅人直轄市增值稅財稅稅務總局,下面是【財稅知識】涉稅新政下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為小規模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

「財稅知識涉稅新政下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為小規模嗎」財政部稅務總局對于統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規

對于一致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規范的通知

財稅〔2019〕33號 2019-4-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我國稅務局、地區稅務局,新疆生產建立兵團財政局:

為欠缺增值稅制度,加快支助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一致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規范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規范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之下。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與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執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要求已登記為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的單位與個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其未抵扣的出項稅額作轉出解決。

三、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

學習筆記:4月18日加入長春市財會人員教育核心組織的財稅業務答疑,現場同行提出的疑難更多的是新近稅務總局公開發表的33號文件,因而咱們非常有必要再學習33號文件,權當也是涉稅危險的提示。

1.政策定和原有要求比起:一是銷售額規范提高。即無論是何種行業,只需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超越500萬(原規范為:工業50萬、商業80萬、營改增納稅人500萬),企業都可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二是扭轉了原“上賊船只可以跟賊走”的普通納稅人不可以轉為小范圍納稅人的要求,對原已登記為普通納稅人的單位與個人,可在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其未抵扣的出項稅額作轉出解決。

2.政策定從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之上是通過文件,咱們讀出來的最復雜的理解。細細品味,咱們還發現部分納悶:

3.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的落實困惑

小范圍納稅人是按季申消息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是按上一年度(比方是日后年度的2019年或2019年亦或某個日歷年度)全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還是按間斷12個月增值稅(假設某年的7月到達普通納稅人規范,什么時候轉為普通納稅人呢?)或是間斷四季度應稅銷售額不超越500萬的規范?

依據《我國稅務總局對于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宜的公開宣告》(我國稅務總局公開宣告2019年第6號)第七條要求,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供給加工修繕修配勞務(之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與銷售代辦、無形資產、房地產(之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應稅行為銷售額辨別計算,辨別實用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登記規范,這里面有一項銷售額超越要求規范,就當然根據要求申請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登記有關辦事程序。那么,假如實施33號文件,小范圍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與銷售代辦,年應稅銷售額是辨別銷售貨物、勞務與銷售代辦不超越500萬,還是是共計不超越500萬?個人感覺應該是辨別銷售貨物、勞務與銷售代辦的。依據《我國稅務總局對于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宜的公開宣告》(我國稅務總局公開宣告2019年第6號)七、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供給加工修繕修配勞務(之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與銷售代辦、無形資產、房地產(之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應稅行為銷售額辨別計算,辨別實用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登記規范,這里面有一項銷售額超越要求規范,就當然根據要求申請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登記有關辦事程序。

4.普通納稅人轉為小范圍納稅人的資格

關于已登記為普通納稅人的單位或個人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是否有要求的資格?先瞅瞅《中華人民共與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執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是如何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與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執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范圍納稅人的規范為:

(一)從事資質轉讓貨物生產甚至供給應稅勞務的納稅人,還有以從事貨物生產甚至供給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甚至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之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之下(含本數,下同)的;

(提醒:這條要求的是工業企業)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之下的。

(提醒:這條要求的是商業企業)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甚至供給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甚至供給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之上。

《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登記管理方法》(我國稅務總局令第43號)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越要求規范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可以供給準確稅務材料的,能夠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普通納稅人登記。

本方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可以根據我國一致的會計制度要求設置賬簿,按照符合法律、有作用的憑證進行核算。

第十條納稅人登記為普通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范圍納稅人,我國稅務總局另有要求的除外。

“我的那個天啊”:根據這一要求,普通納稅人的單位或個人能夠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是不包含銷售代辦、無形資產、房地產的納稅人的。所以咱們能夠這種理解,33號文件第二條或許包括兩層意思:

(1)原本未超越要求的規范(50萬元、或80萬元),但納稅人被迫申請了普通納稅人登記,能夠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

(2)原本超越要求規范(50萬元或80萬元),申請了普通納稅人登記,能夠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

而銷售代辦、無形資產、房地產的納稅人,在未超越要求規范(500萬元)的現象下,納稅人被迫申請了普通納稅人登記,不能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

5.普通納稅人轉為小范圍納稅人后,什么現象下可再轉為普通納稅人?轉為小范圍納稅人后,是否年度(間斷4季度)增值稅應稅銷售只需超越500萬必需再次登記為普通納稅人。普通納稅人轉為小范圍納稅人后,當年假如企業銷售未達500萬,可否由企業自行辦理再登記為普通納稅人?

舉個栗子:甲普通納稅人企業,原年增值稅應稅銷售360萬,5月1以后企業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后,但因客戶規定開具稅率16%的增值稅公用發票,8月1日辦理再次認定為普通納稅人,是否可行?有沒能再再次登記的時間限度?

普通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如以前一段時間產生的銷貨退回,紅字發票怎么開具?以前一段時間已產生銷售行為,未開具發票的,轉為小范圍納稅人后可否補開17%的增值稅公用發票?

6.未抵扣的出項稅額作轉出解決困惑

33號文件只要求了關于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的企業,未抵扣的出項稅額作轉出解決。這貌似很好理解,轉為小范圍企業了,未抵扣的增值稅也不可以再抵扣了。但困惑是這些已抵扣出項稅有尚未銷售的各類存貨及已抵扣出項稅,有尚未折舊與攤銷終了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與房地產及已抵扣出項稅,也有剛進一段時間價格及已抵扣出項稅......,這些未抵扣的出項稅額轉到哪個科目里呢?都轉多少呢?依據是什么呢?

關于能明白區分的未抵扣出項稅額,如企業購進房地產需要按時間抵扣的待抵扣出項稅額,應在轉登記時允許重新調配房地產的計稅根底。

因為出項稅或許是購進貨物、勞務、房地產、無形資產構成,是否要對轉出的出項稅按照原取得出項的比例在不一樣資產間匹配還是按繁難解決,行將當期未抵扣出項稅全副轉入“主營業務本錢”(假設尚有沒銷售的庫存與在用的辦公樓等如何處理?下同)或“管理價格”或“存貨”本錢?貌似都不理想、都不正當!

7.“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范圍納稅人”,日后就沒能機會了嗎?對于此類納稅人,請按照本人機構現象及時謀劃,看是否須辦理轉回變為小范圍,跟前看來,18年后是否還能轉回還不肯定。財稅〔2019〕33號文未對一致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規范后是否還辨別實用增值稅普通納稅人登記規范做出明白要求。

讓咱們等待稅務總局的加快文件要求予以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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