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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對協定轉讓業務受理的規定、不予受理的情景、辦理文件、詳細申請過程等事宜,做了明白要求例如講解,下面是針對上市公司股份協定轉讓業務申請指引標簽的講解!
文/張特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機構金融部律師
上交所于1月26日公開發表執行了《上海證券買賣所上市機構股份協定轉讓業務申請指引》(之下簡稱《指引》)。
《指引》對協定轉讓業務受理的規定、不予受理的情景、辦理文件、詳細申請過程等事宜,做了明白要求。例如,,對協定簽訂日和呈交辦理日距離超越6個月且無合理理由,甚至協定轉讓或許導致躲避股份限售有關要求等情景,不予受理;對同一次協定轉讓辦理觸及幾個出讓方甚至受讓方,且被認定為屬于一筆協定轉讓的,該筆協定轉讓的全副出讓方、受讓方當然同時,申請股份過戶辦事程序,一次性完成過戶登記,并且都有遵守后期減持的有關監管規定;協定轉讓后受讓方持股比例到達5%之上,甚至受讓方為上市機構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受讓方需要嚴格遵守《證券法》對于制止短線買賣的要求,承諾自本次協定轉讓股份過戶后6個月內不得賣出機構股份。此外,,《指引》還添加了有關監管懲罰要求,關于協定轉讓業務申請與后期減持中呈現的不合法違規甚至違背承諾等行為,將采取相對監管措施甚至紀律處分。
據上交一切關負責人講解,年5月執行的減持政策對通過協定轉讓模式減持股份提出了新的規定,例如,,協定轉讓減持特定股份甚至減持后出讓方不再具備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當然都有遵守有關減持比例要求等,這些都須在協定轉讓業務申請中貫徹確定。同時,,上交所在這些年來的協定轉讓業務申請實踐中,對準不一樣的轉讓情景,逐漸構成了更為明白的業務申請規范與過程,也須以業務規則形式向市場頒布,便于有關市場主體遵守實施。
事實上,協定轉讓雖然是雙方合意行為,但因為上市機構股份在公開市場集中買賣,大股東協定轉讓具備較強的外部性,對別的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或許發生要大些后果,因而,轉讓雙方當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性文件與業務規則的要求,信守所做的承諾,充分履行新聞披露等義務。上交所將在做好協定轉讓業務申請代辦的同時,,嚴格實施有關要求,真實履行協定轉讓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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