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轉讓股份」公司股權幾年間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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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權幾年間不得轉讓

「公司高管轉讓股份」公司股權幾年間不得轉讓一年間不得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發動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創立之日起一年間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買賣所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間不得轉讓。

另一方面,公司高管轉讓股份的時間及數目也有限度。詳見《公司法》第142條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動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創立之日起一年間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買賣所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間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當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化現象,在任職一段時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間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到職后半年間,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夠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別的限度性要求。

二、法律對股權轉讓的限度

國內法律要求,按照法律律的股權轉讓限度重點有之下方面:

1、關閉性限度

國內《公司法》第35條要求:“股東之間能夠相互轉讓其全副出資或是一些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需經整體股東過半數批準;不一樣意轉讓的股東當然購置該轉讓的出資,假如不購置該轉讓的出資,視為批準轉讓。

2、股權轉讓場合的限度

對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國內《公司法》第139條要求:“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需在按照法律設立的證券買賣所進行。”

3、發動人持股時間的限度

國內《公司法》第142條要求:“發動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創立之日起1年間不得轉讓。”

4、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資格的限度

國內《公司法》第142條要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當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化現象,在任職一段時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間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到職后半年間,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非凡股份轉讓的限度國內《公司法》第148條要求:“我國授權投資的公司能夠按照法律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能夠購置別的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是購置股份的審查批準權限、管理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要求。”

6、取得本人股份的限度

國內《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要求:“公司不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但為減輕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是和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別的公司兼并時除外。”

由此可見,這位網友算作餐飲公司的發動人假如想要轉讓股權的話,是須在公司注冊一年之后才能夠的。不知道他的公司是去年什么期間創立的,假如還沒能滿一年的話就須再等一等了。假如您還須更多的法律幫忙,請到進行法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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