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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商定應該怎么解決
按照法律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可以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到達不承當法定的義務、回避債務的目標,常常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能償付才能的主體,并在轉讓協定中商定原股東的一切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白商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當,要是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常常以本人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定的商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現象下,債權人的利益受侵害。在此現象下,公司債權人能夠向新股東提訴訟訟規定承當責任的,新股東承當責任后能夠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股東轉讓公司全副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而為保障受讓股權不有了瑕疵,新股東可規定原股東可在協定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當責任,在協定為對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時人切實意思示意、同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制止性要求的現象下,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要求,該協定符合法律有作用的,原股東應答轉讓前公司債務承當責任。
但須留意的是,股權轉讓協定只束縛協定雙方當時人。按照合同的相應性原理,股權轉讓協定只可以束縛協定雙方當時人,其效能并不可以及于合同雙方當時人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可以規定公司承當債務,而不可以間接規定原股東承當公司債務。
從上文中咱們能夠知道,股權轉讓后,原債權債務關系隱沒,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股權轉讓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商定自然是轉到了新公司,重組后的公司承當原公司的債務并享有債權。若以及有關困惑,能夠詢問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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