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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股東變更的,應自股權產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并呈交下面所展示的文件、證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公司變更登記辦理書》。
2、股東會(股權轉讓前的股東加入)決定。
重點內容:(1)轉讓者、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錢、受讓者;(2)股權轉讓后公司的股本結構;(3)批準批改公司章程的意見(公司股東內部轉讓股權的)。
3、股權轉讓協定書。
重點內容:(1)協定雙方的名字(姓名);(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錢;(3)轉讓的股權的交割日期;(4)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與交付模式;(5)訂立協定的時間、所在地:(6)協定雙方以為須明白的別的內容(包含守約責任、爭議處理途徑等)。
4、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呈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后的股東)決定。
重點內容:(1)批準批改公司章程的意見;(2)因股東變更波及到的別的有變化的事宜(包含公司組織公司人員的變更等)。
5、章程修改案或批改后的章程。
6、新股東(指受讓股權新參加的股東)的法人條件證實或自然人的身份證實。
7、視受讓方條件的不一樣應呈交的別的資料;
8、視轉讓方條件的不一樣應呈交的別的資料:
(1)轉讓方是合伙企業的,應呈交整體合伙人批準轉讓的文件;
(2)轉讓方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應呈交該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批準轉讓的意見。
9、《公司股東(發動人)名錄》。
10、估計報告(轉讓的股權未波及國有、集體存款的,可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決議轉讓的價錢而不經估計)。
11、申請變更登記的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與條件證實。
12、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指引
①《中華人民共與國公司法》(2005-10-27訂正)
第七條按照法律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創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呼應當載明公司的名字、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運營規模、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宜。
公司營業執照記錄的事宜產生變更的,公司當然按照法律申請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當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實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實書,并相對批改公司章程與股東名冊中相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錄。對公司章程的該項批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②《中華人民共與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2005.12.18訂正)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宜包含:
(一)名字;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種類;
(七)運營規模;
(八)營業限定時間;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發動人的姓名或是名字,還有認繳與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模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辦理變更登記,當然向公司登記機關呈交下面所展示的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的變更登記辦理書;
(二)按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定或是決議;
(三)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規定呈交的別的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宜波及批改公司章程的,當然呈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的批改后的公司章程或是公司章程修改案。
變更登記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是國務院決議要求在登記前需要經同意的,還當然向公司登記機關呈交相關同意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當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并當然呈交新股東的主體條件證實或是自然人身份證實。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符合法律承繼人承繼股東條件的,公司當然按照前款要求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動人扭轉姓名或是名字的,當然自扭轉姓名或是名字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宜產生變更時,未按照本條例要求申請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命令限期登記;超出期限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之上10萬元之下的罰錢。這里面,變更運營規模波及法律、行政法規或是國務院決議要求需要經同意的項目而未取得同意,私自從事有關運營流動,情節嚴重的,撤消營業執照。
公司未按照本條例要求申請相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命令限期申請;超出期限未申請的,處以3萬元之下的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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