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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 (1)股東滿足法定人數即由2個之上50個之下股東都有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到達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都有確立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字,建設滿足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組織公司; (5)有穩固的生產運營場合與必要的生產運營資格。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 (1)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 (2)一個自然人只可以注冊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冊經濟需要一次繳足。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 公司整體發動人的初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一些由發動人自公司創立之日起兩年間繳足;這里面,投資公司能夠在五年間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別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募集模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創立后,發動人未根據公司章程的要求繳足出資的,當然補繳;別的發動人承當 連帶責任。 (1)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當然有2人之上200人之下為發動人,這里面需要有過半數的發動人在國內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當然采取募集設立模式;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動人,必需依法要求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并承當公司操辦事務; (3)以募集模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必需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是省級人民政府同意;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5)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RMB500萬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超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要求。 4、個體經營者:對注冊經濟實行申報制,沒能最低限額基本規定。 (1)有運營才能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還有我國新規容許的別的人員,能夠辦理從事個體工商業運營; (2)辦理人必需具有和運營項目相對的經濟、運營場地、運營才能及業務技術。 個人獨資企業 對注冊經濟實行申報制,沒能最低限額基本規定。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符合法律的企業名字;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穩固的生產運營場合與必要的生產運營資格;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5、私營合伙企業:對注冊經濟實行申報制,沒能最低限額基本規定。 一般合伙企業由一般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一般合伙人 一般合伙企業: (1)有二個之上合伙人,同時都是按照法律承當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定; (3)有各合伙人理論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字; (5)有運營場合與從事合伙運營的必要資格; (6)合伙人當然為具備齊全民事行為才能的人; (7)法律、行政法規制止從事營利性流動的人,不得變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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