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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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軟件的本質在于其功能與性能,可以被看作是一種“技術產品”。一般來說,與制作者的個人關系沒有太大的聯系,消費者注重軟件的質量和功能;而在其他版權環境中,如文字、美術等作品更注重創作者的身份與作品的關系,其中作者的知名與否對消費者來說很重要,而軟件著作權轉讓則不然。
二、在其他版權中,如職務作品強調從事職務的創作者享有該版權中的簽名權,但現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務開發軟件的版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即包括簽名權在內,開發者個人不享有該軟件版權的簽名權
許多軟件的開發是一項系統工程,參與的人很多,同樣的軟件也可能由多個作者完成,其署名存在技術上的困難;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都是自然人個人能夠獨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是否可以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署名權?
現有條例在軟件著作權中對署名權作了規定,具體區分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時,對其規定有所不同。對于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轉讓中的署名權能否隨財產權轉讓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在第十五條規定的繼承時才能繼承。作者認為,軟件受讓方堅持改為受讓方署名,而軟件又同意,法律不予禁止。并且這種情況在軟件著作權交易習慣中并不罕見,很多個人開發的軟件在將其作為“技術產品”出售時,一般是由受讓方進行購買,其中明確包括署名權。由于軟件版權的享有,如果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軟件版權,軟件版權的轉讓也與簽名權的轉讓有關,考慮到自己的簽名權與實施技術開發者分離的因素,同樣允許雙方在軟件版權轉讓時一起轉讓簽名權因此,現有條例對軟件署名權能否轉讓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時,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立法要做的是鼓勵軟件交易,為其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不要過分強調軟件署名權作為著作人身權不可轉移,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則過份軟件正常交易,以免妨礙軟件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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