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于商標注冊的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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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于商標注冊的規定,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先前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成都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于商標注冊的新規

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相關法規細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保護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一)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僅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變均不受法律保護。
(二)企業應密切關注《中國商標網》等權威信息發布,對涉嫌與本企業的在先權利相沖突的他人申請注冊或已經注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申請。
(三)企業應充分利用銷售網點作為商標維權陣地,主動培訓相關銷售人員,通過銷售人員加強周邊市場巡查,及時發現侵權線索,提高維權效果。
(四)企業發現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應及時制定并采取應對措施,搜集并以公證方式固定下列證據:1、侵權商品及商標標識;2、銷售合同及憑證;3、生產、銷售、貯運場所照片;4、其他有關證據。
(五)對經初步核實涉嫌侵權的案件,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與侵權方協商解決、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向公安部門報案等方式處理。
(六)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并提交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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