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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樣,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權利客體無法像有形財產那樣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的確定程度知道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一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和方法吧。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基礎。
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三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視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有著明顯的區別,前者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后者為符合專利性的技術構思或技術方案。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并繼續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1)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
(2)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于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3)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關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和方法的全部介紹了,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來找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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