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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工業(yè)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yè)品的式樣。它與發(fā)明或?qū)嵱眯滦屯耆煌赐庥^設計不是技術方案。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和侵權判定原則吧。
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中沒有權利要求書,也沒有說明書,而只有表明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為準,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2款對此做了規(guī)定。該外觀設計產(chǎn)品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時指定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chǎn)品,產(chǎn)品本身不受專利法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是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項外觀設計。任何人在制造與上述指定產(chǎn)品相同的產(chǎn)品時,不得仿制該外觀設計。所謂仿制,不僅包括一模一樣的摹仿,也包括實質(zhì)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觀設計中具有新穎性和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
在具體判斷時,要把仿制的外觀設計與享有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進行整體的比較,如果二者之間只有微小的差別,任何人看后都認為二者是近似的設計,則可認定前者摹仿了享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護范圍。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來的,不影響此種認定。
那么,如何判斷被控產(chǎn)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相同、相近似?主要有以下幾項原則:
1、判斷相同的原則:
物品相同和設計相同,判斷為相同。所謂物品相同,是指產(chǎn)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機械手表和電子手表,盡管它們的結構不同,但它們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們是相同的產(chǎn)品。所謂設計相同,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結合),三個要素相同。一般產(chǎn)品的設計內(nèi)容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單純的形狀或圖案設計;形狀和圖案二者結合的設計;圖案和色彩二者結合的設計;形狀、圖案、色彩三者結合的設計。對于兩種以上要素結合的設計,必須兩種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時,才能判斷為相同的設計。
2、判斷相近似的原則:
物品相同,設計相近似,判斷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設計相同,判斷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設計相近似,判斷為相近似。所謂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類的產(chǎn)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如鋼筆與圓珠筆都是書寫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屬相近似的物品。
3、判斷被控產(chǎn)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外,在判斷過程中還要注意運用以下判斷方法:
(1)以市場上一般購買者的水平判斷。
(2)從產(chǎn)品的外部和易見部位進行觀察判斷。
(3)從整體、綜合方面進行觀察判斷。
綜合判斷是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被控產(chǎn)品、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的主要構成、重要新穎點進行判斷。圖案的外觀設計,一般是由基地題材、構圖方法、花樣大小及色彩幾個要素變換而成。對變化狀態(tài)的物品的外觀設計來講,應以其使用狀態(tài)作為基本狀態(tài)進行綜合判斷。對于請求色彩保護的外觀設計來講,判斷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應根據(jù)顏色的三個屬性、即色相、純度和明度進行綜合判斷。形狀、圖案是外觀設計的基礎,色彩是附著在形狀、圖案之上的,疫有形狀、圖案,單純的色彩不能成國外觀設計。
從這個意義上講,色彩保護具有從屬性。因此,請求色彩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斷,一般應先對被控產(chǎn)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如果判斷為相同或相近似,再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與色彩有關可判斷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物品相同,形狀、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狀、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狀、圖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狀、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狀、圖案、色彩相似。
總之,判斷被控產(chǎn)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項技術性、知產(chǎn)代理師性很強的工作,判斷過程中既要掌握運用好各項原則,又要掌握運用好各種方法,唯有這樣,才能使判斷結論客觀、公正和合理。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和侵權判定原則的相關內(nèi)容了,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在線咨詢客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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