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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密和專利均屬于人類智利活動的成果,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二者的本質特征就是保護客體的無形性,然而,二者又具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技術秘密與專利的區別和聯系吧。
一、概念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98修訂)》第二條的定義: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的技術信息是指技術秘訣、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數據、化學配方、制造方法、技術資料、技術情報等技術科學方面的專有知識,也就是技術秘密所保護的對象。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并且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的進一步解釋: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實用新型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同時還應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規定。技術秘密和專利之間又存在一定的重疊關系,即權利人就同一項新技術既可以去申請專利,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也可以選擇作為技術秘密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但由于技術秘密必須處于保密狀態,而專利申請之后必須要被公開,因此,權利人只能選擇一種保護方式,不能同時享受兩種保護。
二、構成條件技術秘密要求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帶來經濟效益、實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重要保證,也可以說采取保密措施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范疇。而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則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技術秘密主要以秘密狀態維持其經濟價值,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也即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僅為特定人知曉,技術秘密一旦被披露,為公眾所知悉,就會喪失秘密性,從而引起技術秘密的終止。而專利技術則不同,其處于公開狀態,必須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專利公報將該技術公諸于眾,但國家需要保密的技術除外。
(2)技術秘密應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效益或者競爭優勢,能帶來經濟效益和具有實用性是技術秘密價值的體現,實用性是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共同點。但從某種意義上說,技術秘密的實用價值要比專利技術更大,因為,技術秘密直接產生于工商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比如一些技術秘訣、技術數據等能直接為企業所應用,不需進一步克服一些技術難題就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然而專利的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同時,已獲得專利保護的技術發明可能是已經實施了的技術,即直接應用于實際生產和經營之中,并且已經帶來了經濟效益,也可能是尚未實施的技術,比如通過實驗設計出一套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并且通過論證也可以產生積極效果,但并沒有應用于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
(3)技術秘密的新穎性是技術秘密在質量上的要求,即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必須達到一定水平的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在較長的時期內不易被他人總結、研究而被知曉。因此,一般的公知常識、通用知識、信息或資料、以及根據已有技術和公知常識能顯而易見得到的知識,都不屬于技術秘密。專利法所稱的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除此之外,專利還應當滿足創造性的規定,與技術秘密的非顯而易見性相對應。專利法所稱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并且根據專利法《審查指南》的解釋,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要求保護的發明與現有技術對比,其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如果是非顯而易見的,發明專利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如果是顯而易見的,發明專利則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實用新型無實質性特點。
技術秘密的非顯而易見性比專利的創造性標準要低,但與實用新型的判斷標準比較接近,鑒于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判斷技術秘密新穎性的具體標準,可以暫時借鑒專利審查標準中對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評價模式,因為專利制度已經建立二十多年,其中對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標準已經有一套相對比較完善的體系,并且二者在判斷方法上也基本相同,均是用技術秘密或專利所涉及的技術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判斷是否顯而易見。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技術秘密與專利的區別和聯系的相關內容,想要了解專利的可以咨詢在線客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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