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商標轉讓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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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合法注冊的商標是可以起先轉讓的,但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那么法律對于商標轉讓的規定是怎樣的?相信這是很多轉讓人和被轉讓人關心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各位就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一、法律對于商標轉讓是如何規定的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哪些商標轉讓行為無效
1、商標注冊證失效。這類情況一般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并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
2、轉讓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注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審定備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擅自進行變更的注冊商標不得轉讓,且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對于商標轉讓的規定是怎樣的?
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注冊人的名稱、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的特征,是確定注冊商標專有權所有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受法律保護。
4、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在注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一并轉讓的。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解,喪失保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法律對于商標轉讓的規定是怎樣的相關內容了,想要了解的伙伴可以咨詢客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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