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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經常會遇到雙方談論商標交易,但在商標轉讓過程中,對方不想轉讓商標,但商標轉讓申請已經提交,此時可以申請撤回不轉讓嗎?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已受理商標轉讓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裁定前,仍有機會申請撤銷。注:法律法規規定,商標轉讓可以在商標審查委員會裁定前撤銷申請,并附上理由。商標審查委員會核實可撤銷后,終止程序。
因此,我們了解到,在此期間,商標局收到撤回申請,經審查認為可以撤回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確認撤回意愿;轉讓人、受讓人確認撤回的,商標局不得批準轉讓申請,即終止轉讓程序。只要轉讓撤銷申請成功,商標評審程序就可以立即終止,申請人下次不能以同樣的理由再次申請。
商標局收到商標轉讓申請后,將在商標轉讓批準后6個月左右發放商標轉讓證書。在商標轉讓的整個過程中,商標轉讓只有在商標局申請轉讓并獲得批準后才有效,不能私下進行。雙方私下達成商標轉讓協議的,不受法律保護,必然存在一定風險。
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商標法》規定的程序提交書面轉讓申請后,雙方達成一致撤銷意見或者暫時不履行商標轉讓轉讓的,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撤回。請注意,提出撤回申請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一致,即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撤回申請要求,商標局將繼續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審查轉讓申請的商標。當然,如果轉讓人態度非常強烈,很可能會發生糾紛,給雙方帶來不可預測的損失和傷害。建議你好好談判,不要生氣或生氣,最后妥善處理。
因此,在商標轉讓之前,我們必須確定對方的意愿。一旦轉讓發生變化,就會出現問題,一定是雙方都是自愿的情況下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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