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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討論會分組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之下簡稱草案)二審稿,和會人員對草案提出了加快的批改意見。(原題目:用法律遏制電子商務“橫蠻成長”)
商品責任不可以“踢皮球”
“呈現部分困惑后,電子商務平臺常常把責任推給商戶,而消費者很難向商戶取得抵償甚至查究責任。”劉梅(化名)曾從某電商平臺購置了三本書,但前幾天該平臺又扣了她三本書錢,她找到平臺咨詢起因,卻被告知讓找書店。
這也是不少人網購經常面臨的困惑。
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侯義斌分享了相似的故事:他最近在網上購置了一個紙巾支架,訂的是大款,結論給發的小款,雖然只是幾十塊錢的貨色,但為了退貨,他先后找了平臺、第三方,折騰一番后他覺得很好受。
侯義斌說,這其實反映了一個重大困惑,網購中,商品責任主體究竟是哪一方?在超市購物,假如商品呈現困惑,大家都會以為是要找超市。但在網購中,平臺的運營商會跟你說去找第三方,也就是平臺后臺的第三方運營商。
二審稿添加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戶對其標志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甚至代辦交易按照法律承當商品銷售者甚至代辦供給者的責任。
二審稿第54條也提到,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置商品甚至承受代辦,和平臺內經營戶產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戶當然踴躍協助消費者保護符合法律權利。
但在侯義斌看來,這條要求顯然把責任落實給平臺后的經營戶,平臺自身只是協調人。
他倡議,將這個款改成“依據《中華人民共與國消費者權利維護法》的相關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戶承當后行賠付責任。屬于平臺內經營戶責任的,由平臺經營戶和平臺內經營戶交涉處理。”
平臺經營戶不可以“任性”
這一年下半年以來,擁護某電子商城霸權事情一直發酵。
據媒體消息道,這一年8月起,部分服飾品牌陸續開始撤退該電子商城。關于此次退出風云,有些商家抉擇間接宣布申明直指該商城有了“霸權”行為。因以為商家公開發表的申明侵犯了其名譽權,該電子商城已上訴至法庭,索償500萬元。
“二審稿愈加明晰,指標愈加明白,基本圍繞強化電子商務經營戶特別是平臺經營戶的義務標準展開。”國內電子商務協會新規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在承受科技每天報道記者采訪時示意。
按照部分常委會委員與企業、專家、社會大眾倡議,草案添加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戶批改平臺代辦協定當然公開征求意見,并提早公示批改內容,并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戶不得利用代辦協定與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戶的交易、交易費用等進行不正當限度甚至附加不正當交易資格,甚至向平臺內經營戶收取不正當價格。
“平臺‘2選1’是一個臨時困擾商家的困惑。電子商務平臺為了擴充范圍,遏制競爭對手,對其平臺上的商家提出‘2選1’的規定,并以搜尋降權、取消資源位等手段,脅迫平臺上的商家不得在別的平臺上行動運營流動。”全國人大財政資金委員會委員騫芳莉倡議第30條添加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戶不得限度其平臺上的電子商務經營戶在別的平臺上行動運營流動”。
為新方式發展留“口子”
跟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新業態一直涌現,比方共同分享單車,實質上是一個自營的電商運營平臺,再比方各種形態的微商。2016年微商從業者已經到達3000萬人,品牌銷售額已經到達5000億。但對這些新業態,草案沒能標準得太清楚。
分組審議中,有人提出,立法須對那些已有寬泛后果的新興業態予以明晰回應,防止落后于時代。
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坦言,二審稿已經抓住了電子商務的基本困惑,要想通過一次立法把一切電子商務的事件都要求完備很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倡議,批改第10條,電子商務資金者包含,“自營網站運營的電子商務經營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戶、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戶”最后加上“等”,這將為日后新方式、新形式的進入開一個空間。
“我以為這很有意義,思考到今后的發展,按照電商法落實的基本法律標準做部分適當的法律解釋來進行管理與標準是必要的。”李連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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