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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許多人詢問公司股權轉讓的事項,轉讓公司股權是否繳稅,怎么交納呢?一般企業、中小企業、上市公司等各類公司的股份轉讓有與不一樣呢?下邊編者來為你解答,指盼對你有所幫忙。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重點辨別兩種情景,一是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二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一)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
由轉讓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實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交納印花稅。
新規要求:
《我國稅務局對于印花稅若干詳細困惑的解釋與要求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要求,財富一切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規模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一切權轉移所立的書據,還有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實用稅率按所載數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要求,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是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模式簽署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別離按全額貼花。
編者舒適揭示:此處說的股權轉讓,實用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實用范疇重點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間。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交納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
新規要求:
財稅〔2014〕47號文件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承繼、贈和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理論成交數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交納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
編者舒適提醒:
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揭牌經營,該系統是經國務院同意,繼上海證券買賣所、深圳證券買賣所之后第三家全國性證券買賣所。**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經營管理公司,重點是組織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為翻新型、開創建立事業型、生長型中小微企業變化代辦。
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交納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
新規要求: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公布《對于對股權轉讓與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要求》,首先開征股票買賣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數額的6‰交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重新調配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征收模式,將現行的對交易、承繼、贈和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時人征收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重新調配為單邊征稅,即對交易、承繼、贈和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編者舒適揭示:《財政部、我國稅務總局對于之上市公司股權出資相關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新規困惑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要求,根據現行印花稅新規要求,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產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的征稅規模,不征收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上述新規要求能夠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而產生的股權轉移不視同股票交易。
三、優先股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交納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
新規要求:財稅〔2014〕46號文件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買賣所、深圳證券買賣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承繼、贈和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理論成交數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交納證券(股票)買賣印花稅。
編者舒適揭示:《國務院對于行動優先股試點的指點意見》(國發〔2013〕46號)所要求的優先股,指按照公司法,在一般要求的一般類型股份之外,另行要求的別的類型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一般股股東匹配公司利潤與殘余財富,但參加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力遭到限度。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證監會要求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大眾公司。優先股當然在證券買賣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是在國務院同意的別的證券買賣場合買賣或轉讓。
和一般股比,優先股是公司在籌備經濟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這樣優先權重點體現在:一是優先股有穩固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動搖,并已能夠先于一般股股東領取股息;二是當公司破產進行財富清理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殘余財富有先于一般股股東的規定權。但優先股一般不加入公司的紅利匹配,持股人亦無表決權,不可以依靠表決權加入公司的運營管理。
之上便是編者為大家整頓的有關常識,相信大家通過之上常識都已經對此存在大抵的深入認識,假如您還面臨什么較為簡單的困惑,歡迎登陸進行律師在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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